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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二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志宏、马晓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志宏,马晓莲,湖南宏光农业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二初字第481号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南正���19号。法定代表人李家生,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建明,系原告单位职员。被告唐志宏。被告马晓莲(康志宏之妻)。被告湖南宏光农业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德圳乡红光村10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志宏、马晓莲、湖南宏光农业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雷岳平审 判 员  刘克勤人民陪审员  赵东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倩文校对责任人:雷岳平打印责任人:马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