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庄某甲与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甲,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38号原告庄某甲,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居民身份证号码:×××0629。被告庄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居民身份证号码:×××0633。原告庄某甲诉被告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仁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庄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原告携与前夫所生的儿子与被告共同生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又经常早出晚归,经常赌博,导致双方交流时间有限,性格不合致使夫妻不能很好的建立和培养感情,至今已近分床睡四年了,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承担。原告庄某甲对其诉称提交了以下证据:结婚证。被告庄某乙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上半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庄某甲带与前夫所生儿子与被告庄某乙共同生活。原告庄某甲庭审中陈述,原、被告认识后不久便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薄弱,且被告庄某乙经常打牌、赌博、喝酒,很晚才回家,双方又因原告庄某甲儿子生活、教育问题常发生争执,无法沟通,至今已分房睡四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坚决要求离婚。本院认为,被告庄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案依原告庄某甲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认定事实。原、被告虽从恋爱到结婚的时间较短,但结婚至今已有六年,应建立了稳定的夫妻感情。婚后生活虽时有矛盾,但并未发生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重大事件,也没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原告庄某甲虽称被告庄某乙沉溺赌博、屡教不改,但未对此加以举证,本院对原告庄某甲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希望双方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积极化解矛盾,共同克服困难,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庄某甲与被告庄某乙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仁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伊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