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宝年与王胜墀、马莉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宝年,王胜墀,马莉莉,王胜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2017号原告高宝年。委托代理人曹XX。被告王胜墀。被告马莉莉。被告王胜然。原告高宝年诉被告王胜墀、马莉莉、王胜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宝年委托代理人曹XX,被告王胜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胜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马莉莉的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日被告王胜墀通过被告王胜然介绍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公司周转,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由被告王胜然在借条上签订担保。被告王胜墀、马莉莉系夫妻关系。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三被告返还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被告王胜墀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王胜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王胜墀未作答辩。被告王胜然辩称借款是事实,对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日,被告王胜墀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高保年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使用时间半年借款人:王胜墀2013.12.2担保人王胜然。现原告因向被告索款未果,因而成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银行交易凭证一份、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现原告持被告出具的借条,向其主张偿还借款100000元,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王胜然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庭审中被告王胜然对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不持异议,本院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王胜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胜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宝年借款100000元。二、被告王胜然对被告王胜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胜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胜墀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胜墀、王胜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李夫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