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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志荣与贾越鹏、刘万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荣,贾越鹏,刘万菊,东莞市星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荣。委托代理人:李焕荣,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贾越鹏。被执行人:刘万菊。被执行人:东莞市星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碣镇横滘兴龙富祥街工业区。申请执行人王志荣依据已生效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惠仲案字第042号裁决申请执行贾越鹏、刘万菊、东莞市星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贾越鹏在东莞市东城区有可供执行财产,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惠仲案字第042号裁决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炽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