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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与被告张文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张文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商初字第4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法定代表人张天佚,男,行长。原告代理人高杨,男。被告张文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与被告张文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6元,减半收取即162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孔庆华代理审判员  徐莹莹人民陪审员  石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思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