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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珠兰与林国贞、刘振风、林国英、林永辉、林国妹、林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珠兰,林国贞,刘振风,林国英,林永辉,林国妹,林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陈珠兰,女,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清。被告林国贞,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被告刘振风,男,195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国英,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被告林永辉,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被告林国妹,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成龙,男,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珠兰与被告林国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陈珠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燕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