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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4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缅黎与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缅黎,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418-2号申请执行人申缅黎,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法定代表人汪元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缅黎与被执行人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一初字第283号民��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申缅黎购房款及违约金等合计297725.50元(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算至2015年10月12日止)。现查实被执行人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一时无法执结,经申请执行人申缅黎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永强审 判 员  吴仁智审 判 员  李榜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妙校对人:刘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