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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韩某与宫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宫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931号原告韩某,女,住葫芦岛市。被告宫某,男,住葫芦岛市。原告韩某诉被告宫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韩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审 判 长  张浩月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牛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