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海执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焦某某,女,1977年6月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依法作出的(2014)凌海大民初字第01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焦某某及诉讼中保全的轿车均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5)凌海执字第002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张铁凌代理审判员 何广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忠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