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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4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邓万林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万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4954号罪犯邓万林,女,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河城法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邓万林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七千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河中法���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同意对罪犯邓万林减刑十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万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82.1分,财产刑7000元承诺全交。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万林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万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龙新国审判员黄仲奇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李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