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执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卢专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执字第1089号移送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卢专华,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4352。关于被执行人卢专华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卢专华应当缴纳罚金10000元至本院。因被执行人卢专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卢专华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佛山市辖区内二十五家商业银行、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卢专华有银行存款1026.73元,本院已将该笔款扣划至法院账户,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卢专华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佛明法执字第1089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的,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先谷审 判 员 颜 熙代理审判员 何保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麦凯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