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发知与赵清才、天津市安然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知,赵清才,天津市安然劳务有限公司,焦作三建建筑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法民初字第560号原告李发知,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生。被告赵清才,男,汉族,1988年2月16日生。被告天津市安然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立平。被告焦作三建建筑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知诉被告赵清才、天津市安然劳务有限公司、焦作三建建筑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发知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李发知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清才、天津市安然劳务有限公司、焦作三建建筑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李发知负担。审 判 长 陈姝亭代理审判员 李一文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