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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法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发知与赵清才、天津市安然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知,赵清才,天津市安然劳务有限公司,焦作三建建筑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法民初字第560号原告李发知,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生。被告赵清才,男,汉族,1988年2月16日生。被告天津市安然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立平。被告焦作三建建筑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知诉被告赵清才、天津市安然劳务有限公司、焦作三建建筑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发知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李发知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清才、天津市安然劳务有限公司、焦作三建建筑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李发知负担。审 判 长  陈姝亭代理审判员  李一文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