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蔡亦进、蔡金妹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蔡亦进,蔡金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胡凤鹏,局长。被执行人蔡亦进,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蔡金妹,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蔡亦进、蔡金妹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尤执审字第17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确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319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等登记情况及银行存款,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尤执审字第179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世 锦审判员 苏 新 耀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慧芳(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