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商)初字第143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14343-2号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姜威,总裁。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程先勇,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丰民(商)初字第14343-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帐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账号)的存款一百五十六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王永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迎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