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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陈伟、江阴市鼎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五爱路30号.负责人姜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焘、林刚(均受该行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陈伟。被执行人江阴市鼎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新仁路21号。法定代表人陈伟。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陈伟、江阴市鼎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1、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49995.75元、滞纳金1132.46元及相应利息。2、江阴市鼎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陈伟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至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除江阴市鼎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BFT1**的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53274.9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先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陈伟、江阴市鼎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中。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明执行长  尤祺执行员  张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沙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