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诉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刑初字第355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3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12同月30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5月28日被网上追逃,8月28日被南京警方抓获,次日被由淮安市淮安区司法局送交淮安区看守所羁押,现羁押在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晓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3日17时18分许,被告人金某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沿新苏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49KM+900M路口处时,未能降低行驶速度,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撞到前方同向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被害人张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金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且。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还查明:被告人金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5月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21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2015年4月27日,因其拒不接受缓刑执行机关淮安市淮安区司法局执行地司法局的监督管理,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决定裁定撤销缓刑,本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28日对其上网追逃,同年8月28日,被告人金某于8月28日被南京警方抓获;,8月29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裁定对金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金某的供述,证人赵某的证言,本区公安机关出具的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苏A×××××号事故车辆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说明、金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在逃人员登记/撤销(信息)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淮安市楚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以及人民调解协议书、预付款支付通知书、刑事谅解书,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秦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2015)秦刑执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2015)秦刑执字第3-1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金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与被撤销缓刑的前罪(抢劫罪)进行数罪并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金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金某已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其所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对其两罪所判刑罚和前罪(抢劫罪)所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20日止;罚金人民币一千1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朱晴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子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