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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3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郑孝莲与广安市川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孝莲,广安市川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3768号原告郑孝莲,女,生于1972年8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广安市川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安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孝莲与被告广安市川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孝莲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安市川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孝莲撤回对被告广安市川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由原告郑孝莲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小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