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商外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宁波福曼斯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福曼斯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禾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宁波福曼斯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禾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尤青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外初字第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代表人:丁建平。委托代理人:蔡文宗。委托代理人:薛圆圆。被告:宁波福曼斯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秋云。被告:宁波禾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青来(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311031596),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尤青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与被告宁波福曼斯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禾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尤青来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于水强人民陪审员 何文忠人民陪审员 方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郑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