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尹某,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景禹,男,195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系祁阳县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祁阳县浯溪镇昭陵街2号。被告张某,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10月16日以已与被告张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唐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