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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尹某,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景禹,男,195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系祁阳县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祁阳县浯溪镇昭陵街2号。被告张某,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10月16日以已与被告张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唐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