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中兴法庭移送刘松样缴纳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中兴法庭,刘松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中兴法庭。被执行人刘松祥,男,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关于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中兴法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刘松祥缴纳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由于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883号执行案件与(2015)都江执字第78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即为刘松祥,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应将(2015)都江执字第883号执行案件并入(2015)都江执字第787号案件一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883号执行案件并入(2015)都江执字第787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78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光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荣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