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吕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10月14日书写撤诉申请书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回对王某的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离婚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亓 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胥文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