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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吕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10月14日书写撤诉申请书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回对王某的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离婚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亓 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胥文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