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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二初字第00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济川支行诉宣城市谷盛农资有限公司、谷小明、谷成、杨朝晖、龚国栋、谷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464-1号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济川支行诉被告宣城市谷盛农资有限公司、谷小明、谷成、杨朝晖、龚国栋、谷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宣民二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将(2015)宣民二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3行的“(2014)宣民二初字第00464号”补正为“(2015)宣民二初字第00464号”。审 判 长  张娟梅人民陪审员  张娟丽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