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杜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杜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688号原告韩某,女,1974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杨艳丰,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杜某1,男,197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安阳县。法定代理人杜某2,女,1975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阳县。系被告杜某1妹妹。原告韩某诉被告杜某1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5月4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中间人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杜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鸿峰审 判 员 张怀斌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元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