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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6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静芬与贝静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静芬,贝静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654-1号申请执行人周静芬,台湾地区居民,现经常居住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蒲湾新村11号楼206室。被执行人贝静芳。申请执行人周静芬与被执行人贝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舟普商外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静芬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线索,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6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奕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