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兰兰要求宣告李义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兰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双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李兰兰,女,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接龙村*号***户。委托代理人兰红卫,长春市双阳区云山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李兰兰要求宣告李义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兰兰以李义于1998年5月1日失踪,至今下落不明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李义死亡。经查,李义,男,1946年6月25日生,汉族,工人,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博山委4组,身份证号码为220112194606250435。申请人李兰兰与李义系父女关系,李义于1998年5月1日出走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院发出寻找李义的公告,现已届满,李义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的申请事实已得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义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晓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