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赵婷婷与天津南介友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婷婷,天津南介友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783号原告赵婷婷。被告天津南介友好文化��播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17号方正中心大厦B座13楼1301室。法定代表人詹明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婷婷与被告天津南介友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赵婷婷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鸿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