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曹某与郭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郭某,李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814号申请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李某(2015)横民初字第0069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郭某、李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某借款112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270元,申请执行费1590元;被执行人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在为横山县疾控中心职工,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有工资收入,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工资账户一年,待扣足后再提取兑现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工资有变化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买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