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胜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诉泸州市龙马潭区两江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工业集中区县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绍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长元,公司职工。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两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王氏商城五金二区41号。法定代表人朱洪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两江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 林人民陪审员  周晓斌人民陪审员  夏崇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向兰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