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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2015年6月2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先后在深州其租住的中通御景小区、南庄公寓等处容留刘某等人吸食毒品。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在深州市城内其租住的中通御景小区、南庄公寓等处容留刘某等人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刘某、李某证言和房屋出租合同、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王荣江审判员  李丙寅审判员  冯占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殷萌萌第2页第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