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法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伟忠与陈振学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忠,陈振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市法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张伟忠。被执行人:陈振学。申请执行人张伟忠与被执行人陈振学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桂市民三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振学除在桂林市象山区二塘乡人民政府有退休工资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桂市法执字第82-1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陈振学退休工资收入107500元(含申请执行费1432.25元,每月提取2500元,共提取43个月)。因本案履行期限较长,远超出本案的执行期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可终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民三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忠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代理审判员 袁慎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魏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