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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潘振祥与陈艺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振祥,陈艺心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690号原告潘振祥。被告陈艺心。原告潘振祥与被告陈艺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海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黄葭旖任法庭记录。原告潘振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艺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振祥诉称,2013年4月-5月,原告承揽被告位于百通世界1-3号乐心居茶楼的装修工程,并于2013年10月鞠躬。经双方核算,装修工程款共计11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5000元后,拒绝支付余下的工程款45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5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1份证据:欠条,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被告陈艺心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为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对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综合本案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4月至5月间,原告承接被告位于广西田东县平马镇百通世界1-3号乐心居茶楼装修工程。工程竣工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款为11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5000元后对剩余的45000元工程款至今尚未支付。2014年3月15日,被告立下欠条,欠条载明:“本人欠潘振祥百通世界1-3号乐心居茶楼装修款伍万元整(¥50000),限于2014年7月30日前还清。如不能按时还清,潘振祥可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强制归还装修款。欠款人:陈艺心(452623198202280047)”庭审中,原告潘振祥自认被告尚欠工程款4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在完成工程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陈艺心尚欠工程款45000元事实清楚,依法应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50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艺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艺心向原告潘振祥支付工程款45000元。本案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陈艺心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受理费463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陆 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葭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