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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与王连梅、张建波公证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孙献忠,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建波,居民。被执行人王连梅,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建波、王连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江苏省灌云县公证处(2015)连灌云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执行证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94074.6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建波、王连梅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灌云县公证处(2015)连灌云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兴军执行员  李明韬执行员  何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卓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