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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法执字第3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田阳县永诚汽车修理厂、平果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阳县永诚汽车修理厂,平果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钟朝燕,麻美先,钟永进,钟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381-2号申请执行人:田阳县永诚汽车修理厂。住所地田阳县头塘镇头塘村**组。被执行人:平果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工业园。被执行人:钟朝燕,男。被执行人:麻美先(仙),女。被执行人:钟永进(曾用名钟永正),男。被执行人:钟小妹,女。申请执行人田阳县永诚汽车修理厂与被执行人平果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钟朝燕、麻美先、钟永进、钟小妹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田阳县永诚汽车修理厂于2015年6月26日,依据已生效的田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的(2013)阳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两车驾驶楼自付部分费用及停车费4894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669元,共计51909元交到至田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将款项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的(2013)阳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琛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