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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孙吉江与被告杨佃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821号原告孙吉江,男,197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少杰,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佃国,男,28岁,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吉江与被告杨佃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杨佃国已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而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吉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吉江负担。审判员  阚东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