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5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于胜军与张文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胜军,张文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5169号原告于胜军,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雪,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董学武,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胜军诉被告张文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胜军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胜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胜军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于胜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鑫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