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顺民初字第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孙磊与徐州润之源果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磊,徐州润之源果蔬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顺民初字第0492号原告孙磊,工人。被告徐州润之源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师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冬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磊诉被告徐州润之源果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8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孙磊。审判员 曹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