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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执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曾宪明与周文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宪明,周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987号申请执行人曾宪明,男,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被执行人周文光,男,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宪明与被执行人周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为150000元,2015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曾宪明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10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过伟国审 判 员  廖继钰审 判 员  向海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依凡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