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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二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曹某某、陆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曹晓东,陆秋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二初字第001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孝肃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15133993-3。负责人:李富强,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叶,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陶秀峰,该分行员工。被告:曹晓东,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陆秋萍,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曹晓东、陆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撤诉。审 判 长 戴 明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洪浩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