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史群曹与苏龙、苏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群曹,苏龙,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369-1号申请执行人史群曹,男,1968年4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苏龙,男,1988年7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苏辉,男,1987年9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史群曹与苏龙、苏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史群曹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83700.28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予以查封,其银行、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本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3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