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水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水民初字第143号原告:石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曲庆玖,烟台牟平大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查无下落,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立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贵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