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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一初字第0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靳耀东诉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耀东,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一初字第02384号原告(反诉被告):靳耀东,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颍上县人,住阜阳市颍泉区。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李桂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勇,该公司法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王丽,该公司法务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靳耀东诉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靳耀东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靳耀东、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靳耀东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靳耀东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43元,由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先勤审 判 员  周 彪人民陪审员  田韩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樊长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