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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石燕飞与桂林市科淇汽车修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燕飞,桂林市科淇汽车修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石燕飞,桂林市甲山卷闸门厂个体工商业主。被执行人桂林市科淇汽车修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敦睦村(原鸡鸭批发市场)。申请执行人石燕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秀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科淇汽车修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桂林市科淇汽车修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自动给付执行款17148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15元、执行费157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秀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文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