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张利刚与陈阿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319号申请执行人张利刚。被执行人陈阿小。张利刚与陈阿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太沙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陈阿小支付张利刚借款20000元,并支付张利刚预付的诉讼费860元,合计20860元。因被执行人陈阿小未按时履行,张利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860元。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沙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卫平执行员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