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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少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樊某甲与倪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甲,倪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少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樊某甲。法定代理人樊某乙。委托代理人钱建辉,南通市通州区三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甲诉被告倪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告倪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启东市王鲍镇某村某组,故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也就是启东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被告倪某的户籍所在地是南通市通州区三余镇,但其自2013年2月起就一直在启东市王鲍镇某村某组居住,因此该居住地应是被告倪某的经常居住地。被告倪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启东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倪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启东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