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利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利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440号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延伸段栗雨工业园高科标准厂房A1栋3楼。法定代表人谭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伟。被告贺利红。本案在审理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利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贺利红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林 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