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定根与被告怀化和成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君源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定根,怀化和成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君源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860号原告李定根,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健,湖南中方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43132009006。被告怀化和成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谋化,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怀化君源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明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阳(特别授权),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010231738。原告李定根与被告怀化和成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君源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定根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被告怀化和成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君源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定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定根撤回对被告被告怀化和成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君源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25元,减半收取3312.5元,由原告李定根负担。审 判 员 罗 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向燕勤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