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邢开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磊磊与赵文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965号原告张磊磊,住邢台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孟果平,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告赵文安,住邢台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贾晓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磊与被告赵文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磊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张磊磊负担。审判员 肖 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伯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