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柏民一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改平与杨香枝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改平,杨香枝,张夫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311号原告:李改平,女,1948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住柏乡县。委托代理人:李平印,系原告李改平之夫。被告:杨香枝,女,1956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住本村。被告:张夫辰,男,1945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张现军,系被告张夫辰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改平诉被告杨香枝、张夫辰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改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改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缴纳,由原告李改平负担。审判员  罗会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