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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英卫与张文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卫,张文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536号原告:张英卫。被告:张文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卫与被告张文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英卫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文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卫对被告张文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2元,由原告张英卫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