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执恢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邓国平与曾云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国平,曾云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恢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邓国平,男,生于1963年3月17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曾云高,男,生于1966年12月9日,汉族,居民。邓国平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犍为民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由曾云高在2013年7月30日前给付邓国平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曾云高存款10902元给付邓国平,现尚欠利息328元,执行费50元;另查明曾云高外出,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3)犍为民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由曾云高在2013年7月30日前给付邓国平1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圆审判员 吴剑审判员 余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华 微信公众号“”